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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具有我国立法权?

来源:玄塔游戏
第1种观点: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务院没有立法权,但是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还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1种观点: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2种观点: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是什么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2)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二、授权立法的范围是什么授权立法的范围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我国国防法规层次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旨在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国家生存与发展。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法律分析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而制定的,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拓展延伸立法权限的界定与分配立法权限的界定与分配是指对不同机构或实体在立法过程中所拥有的权限进行明确和分配的过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权限的界定和分配至关重要,它涉及到政府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平衡。通过明确不同机构的立法权限,可以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立法过程。同时,合理的立法权限分配也有助于提高立法效率,避免权力滥用和冲突。因此,对立法权限的界定与分配需要依法进行,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权力平衡,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语国防法规层次分明,为国家安全保障提供法律支持。国家致力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等领域的防卫建设,实现国防现代化。立法权限的界定与分配对于法治社会至关重要,确保公正、公平的立法过程,维护权力平衡和社会稳定。合理的立法权限分配有助于提高立法效率,避免权力滥用和冲突。在明确不同机构的立法权限时,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2种观点: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是什么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2)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二、授权立法的范围是什么授权立法的范围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一、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什么?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2种观点: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一、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什么?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务院没有立法权,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但是,如果某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且该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1种观点: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一、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什么?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第2种观点: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是什么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2)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二、授权立法的范围是什么授权立法的范围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2种观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种观点: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2种观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2种观点: 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普通法,而且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之一,是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权力,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普遍性。具有合法性、大众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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