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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规定(6篇)

来源:玄塔游戏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2.、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2..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 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检举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xx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明确加班费给付条件、流程和标准,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假日工作。

  第三条 员工加班分为两种,指定加班和非指定加班。

  一、因公司需要,调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指定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由员工申请并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非指定加班。

  第四条 加班费是指公司为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所给付的报酬。

  第五条 公司倡导高质、高效的工作模式,严格控制各类加班。

  第六条 高级主任(一般专业人员三级)及以下职级员工加班,符合本规定其他条件及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加班的,可付给加班费。

  第七条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内外会议、活动或培训的,不视为加班。

  第 加班须事先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要加班者,须在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并经本部门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批准。

  二、如因工作需要,部门有三人以上同时加班,可以在当日下班前统一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

  三、指定加班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或组织者在当日下班前统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九条 加班审批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班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加班的条件规定。

  第十条 加班费计算。

  一、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

  二、加班费以员工的时薪为基础计算,加班费=加班时数*时薪*给付倍数,其中,时薪=岗位工资/月法定工作小时数(目前为167.4),给付倍数标准如下:

  三、在正常工作日或公司假日加班,付给1.5倍;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付给3倍。

  第十一条 加班费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二条 加班餐费补贴。

  一、加班人员可申请误加班餐费补贴。

  二、加班餐费补贴为10元/餐,可申请的餐数标准如下:

  (一)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加班,超过2小时,可申请1餐;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3.5小时以上,可申请1餐;

  (三)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7小时以上,可申请2餐。

  第十三条 双休日加班的,须安排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付给加班费;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须付给加班费。凡未曾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加班费申请的,公司不予确认,不支付加班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区的所有员工。

  二、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商务实际情况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支出。

  三、出差分类

  A.短途出差(公出)

  1 短途出差是指当天能来回的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用和餐费。

  2 员工短途出差无需书面批准,但需要得到上级主管口头同意,到前台登记。对流动办公的员工,所有考勤由其部门主管自行管理。

  B. 长期派驻

  1 由于项目的需要,员工需长期派驻在某一地方工作,时间长达60天以上(含60天),视作长期派驻。

  2 长期派驻的住宿由公司安排,若不能安排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若能按财务规定

  4 由于不同工作地之间的职位变动和员工流动,不属于长期派驻。

  C.正常出差(出差)

  以下四、五、六、七内容皆指正常出差的规定和标准。

  四. 出差地区的划分

  员工出差目的地,按照不同省市、地区的物价水平分为二类。

  一类地区:中国范围内,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余省市、地区。

  二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五.交通费报销标准

  A.往返交通工具费

  员工出差可乘坐飞机、轮船(限于二等舱或以下)、火车(软卧或以下)、或长途汽车。以火车特快车程在16小时内为标准,员工出差选择火车和飞机的准则为下(同次

  1 市内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车、公共地铁、机场到市中心的交通班车和出租车。 2 员工出差时,可以报销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车站至酒店或公司之间的出租车费用及过路费。

  六. 出差住宿费用标准

  1 员工与上级一起出差可以享受上级住宿限额标准,同性别员工出差到同一城市,原则上应同住一房,单个员工出差或是复数为单的员工出差可以住单人房间。

  标准已经包含上网费、酒店电话费等。

  3 在员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协议酒店,在没有超过以上住宿限额的前提下,员工必须在此酒店按定点住宿。

  4 在员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租赁公寓或宿舍,员工必须根据当地行政部的安排入住,并严格遵守当地办公室对宿舍管理规定。

  5 员工参加预先安排好的会议可以住在会议组织者预订的酒店内。如住宿费用超出上述限额标准,必须附上会议通知单,由上级审核,报送至负责该部门五级及五级以上员工批准。

  6 凡出差到本市郊县而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该类地区出差标准执行。

  7 以下在酒店中发生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在出差旅程中个人丢失或损坏的物品。

  出差的衣物洗熨费用。

  酒店健身、运动场所及相关的费用。

  迷你吧中的饮料、酒类饮品。

  购买行李箱或文件包。

  付费报纸或杂志。

  办公或个人礼品。

  个人费用、娱乐项目。

  七. 注:出差补贴按出差天数计算:

  出差天数=返回日-出发日,即返回日和出发日的合计只能算作一天。

  当天往返不计算出差天数。

  八.审批和报销规定

  1 出差申请

  (1)员工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出差申请表》,写明预计出差地点、往返时间、交通方式、事由目的,由上级(该部门主管)审核,经再上一级总监批准后方得出差。《出差申请表》请及时送一份交各部门的公共支持秘书处,以备申请报销时用。特殊情况,可暂用邮件代替,报销时再补出差申请。五级以上(含五级)的员工出差,可以自己审批。

  (2)出差人若需要借款,须按财务规定填写《借款单》,按财务流程审批后,提前1个工作日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差旅费。

  2 订票订房

  出差员工需要在上海订票、订房的,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送交当地行政部门请求为其订票订房。行政部接到《出差申请表》的6个小时内,为员工订房订票,并将订票订房结果告知出差员工。预订的交通工具费用和住宿费用由员工自行结算。

  3 报销出差费用

  报销出差费用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九.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生效,出差出发日在20xx年3月1日以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一、有效报销凭证(原始凭证

  1 根据199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要求,旅馆、购物、招待费、出租车等一切票据,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即联上方有椭圆形税务局章,标有

  3 票证丢失

  4 票据粘贴

  报销人员须将报销单后所附的所有效报销凭证()分类用胶水贴在与报销单同样大小的纸上(将同类贴在一起),粘贴要平整,错开贴,一张贴不下,请用两张,不允许使用订书器装订。注意不要将金额部分粘贴在左侧,以免装订时给盖上,也不要将金额部分重叠粘贴在一起,使得审核人员无法认定报销金额。对于粘贴不合格者,财务部审核人员有权要求其重贴。

  二、各单据填写说明

  1 《借款单》的填写

  (1)借款人须凭经批准的《员工差旅申请单》按规定填写姓名、部门、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直接上级领导确认后(以直接上级领导E-MAIL或签字为准),在财务部出纳处领取。

  (2)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事由”,以表明借用何种款项。

  (3)借款人以汇票、电汇方式申请借款时,应将收款方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在备注栏中注明。

  2 《每周日常费用报销单》的填写

  报销人须按规定分项正确填写好《每周日常费用报销单》的相关内容于每周一中午12点前交给直接上级领导。

  3 《差旅费用报销单》的填写

  报销人要及时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将出差前《员工差旅申请单》附后备查,于每周一中午12点前交给直接上级领导。

  4 报销单的填写要干净、整齐,涂改无效,对于填写不合格者,审核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填写。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教师签定三年劳动合同,考核上岗,上岗前属实习期不享受奖金待遇。

  二、教师上岗后必须穿工作服,佩挂工作牌,不履行者一次扣10元。

  三、教师必须履行了生值日,中午值班等职责,并不得在外兼职,中午值玫时间请假一次扣5元。

  四、工作时间不得接听电话,手机必须关机或调静音,发现一次扣10次。

  五、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孩子,发现一次停发当月奖金,累计2次,记过一次,工资降一级,累计三次开除。

  六、不准接收家长吃请及收礼,如有情况及时向主任反应,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七、任何人不得浪费水电做到人走关闸,人走上锁,发现不关电闸者一次扣20元。

  八、上班时间不准穿奇装异服,不留长指甲,不梳披肩发,不浓妆艳抹。

  九、工作时间:每周为五天工作日,休两天,早9:00--晚6:00。

  十、每天上午9:30开例会,并严格执行会议精神,迟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当月奖金。

  十一、对本中心规定不得外传的消息,如教学具体方法、教案等中心机密内容一律保密,不得外传。如违者扣除当月奖金。

  十二、本中心发放的办公用品严禁回家私用。发现一次扣5元

  十三、每季度水电费最低的班级(以水电表为准)奖10元,反之水电费最高的班级,浪费严重者扣5元。

  十四、奖金发放参照奖金制度。

  十五、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级,扣发当月全部奖金,连续出现3次重大事故者,班主任自动离岗。

  十六、本中心员工不得大喊大叫,一惊一乍,影响老师形象,发现一次扣10分,累计3次开除。

  十七、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打卡,不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十八、上班时间不得串岗,不得随意请假,更不准中午或其它时间外出,不管时间长短,按迟到计算。

  十九、入园后不讲普通话,无论什么原因一次扣5元。

  二十、对于领导安排工作不服从者,降级处分(可以提更好的意见)

  二十一、对活动不积极参于,并私下议论,扣发当月奖金。

  二十二、要护公物,不随意采摘花果,并保护好幼儿园设施和各种玩具器材,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违者扣5元

  二十三、如与其它制度相抵解以此为准

  家长入园规章制度

  一、家长出入幼儿园,仪表要整洁,谈吐举止文明礼貌为幼儿园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遵守园内各项制底,按时交费(收费时间每月1---5号)按时接送幼儿,因事病、缺勤要及时请假,家长和幼儿患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告知幼儿园。

  三、尊敬老师引导幼儿积极与幼儿园配合,主动于幼儿所在班级的老师取得联系及时反映了解幼儿情况共同教育好幼儿。

  四、遇到幼儿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请家长采取正确方法给予引导教育或和本班级教师反映,恰当解决,不得训诉恐吓任何幼儿,以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五、家长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保持正常关系,不得请客送礼,协助幼儿园树立良好园规。

  六、要护公物,不随意采摘花果,并教育幼儿协助保护好幼儿园设施和各种玩具器材,讲究卫生,不在园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骑车进园,不乱扔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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