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3)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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