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的《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上海生育金最低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如果是失业人员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本市规定生活津贴,按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22元计发,即用22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另外,如果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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